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适用哪些情形?
问题一 适用哪些情形?
指南》适用于我国境内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不适用本《指南》
凡是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无论引起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历史遗留工业污染、废弃物废水临时累积排放,还是生态破坏事件,均适用本《指南》
问题二 内容包括哪些?
指南》规定了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顺序,工业纯水设备以及各个工作环节主要6方面的技术要点。
一是关于鉴定评估准备,主要规定了需要调查的基本情况、需要收集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信息、工作方案制定要求等内容。
二是关于损害调查确认,主要明确了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调查、基线水平调查等基本要求,以及损害确认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三是关于因果关系分析,主要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损害应当如何开展因果关系分析。
四是关于损害实物量化,主要明确了损害水平量化和损害范围量化的方法和要求。
五是关于损害恢复,主要规定了土壤与地下水基本恢复、弥补性恢复与补充性恢复方案的筛选顺序与原则,以及恢复费用核算方法。对于不能恢复的情况,指南》针对不同利用类型土地和地下水的生态服务功能特点,明确了损害价值量化的方法。
六是关于恢复效果评估,主要规定了评估的时间、内容、规范、方法等。
问题三 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指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以下简称《总纲》基础上制定的其工作内容和基本顺序与《总纲》坚持一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在土壤与地下水及其生态服务领域的具体化。
一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的问题。上海纯水设备具体包括如何开展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如何合理布设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点位,如何快速识别土壤与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等。
二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因果关系分析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开展污染源解析,如何分析土壤与地下水中污染物的迁移路径,基于什么原则判定污染源和受体损害的因果关系等。
三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对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进行量化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合理选取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的指标,土壤与地下水损害水平量化的具体方法,如何进行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范围的量化等。
四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对土壤与地下水损害价值进行量化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合理确定损害恢复目标;如何在系统筛选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合规性、有效性、经济性、公众可接受性等,科学决策恢复方案;如何合理设计恢复效果评估时间、评估点位,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公正地判断恢复效果。对于不可恢复的情况,如何基于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服务功能,对其损害进行价值量化。
问题四 与惯例污染调查评估有什么区别?
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常规的污染调查评估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一是比对标准不同,损害鉴定评估比对的基线水平,惯例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比对的规范值、筛选值或者管制值等;二是损害鉴定评估需要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惯例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不包括因果关系分析局部。
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恢复,与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表示在
一是工作目标不同。损害鉴定评估的目标是要将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水平并弥补期间损失,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恢复效果,还需要实施补充性恢复;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修复的目标是将土壤与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浓度降低至风险可接受水平。
为了与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修复工作有机结合,指南》规定:对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工业纯水设备先判断是否需要开展修复。如果需要开展修复,且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低于基线水平,应当修复到基线水平,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确认应该承担基线水平与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之间损害的责任方,要求责任方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如果需要开展修复,且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高于基线水平且均低于现状污染水平,应当修复到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并对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与基线水平之间的损害进行评估计算。如果不需要开展修复,且现状污染水平高于基线水平,应对现状污染水平与基线水平之间的损害进行评估计算。
二是工作内容不同。损害鉴定评估除了包括环境修复的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方案设计等环节,还包括因果关系分析、损害价值量化、恢复方案设计等工作内容,比土壤与地下水修复的工作内容更多。
三是决策因素不同。由于基本恢复方案和弥补性恢复方案的实施时间与利息相互影响,因此损害鉴定评估恢复方案决策的首要考虑因素是基本恢复方案和弥补性恢复方案的恢复时间、恢复利息以及社会效益等因素,但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方案决策应同时考虑修复时间、修复本钱、修复技术的幼稚度、可靠性、二次污染、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
问题五 与相关技术规范如何衔接?
目前,针对场地、土壤与地下水的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等工作,国已经制定了局部规范、规范、指南文件,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规范》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规范》GB15618-2018地下水质量规范》GB/T14848-2017等环境质量评价规范,上海纯水设备以及《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等调查评估规范。
对于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涉及到土壤调查、地下水调查、健康风险评估、修复技术筛选等方面的工作,指南》规定直接参考上述已有规范中的技术要求。对于损害调查确认环节的基线确定,如果无法获取历史水平或对照水平,则选用规范值作为基线水平,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上述已有的土壤与地下水质量评价规范,确定基线水平。
此外,对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环境介质的修复时,应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规范》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规范》GB15618-2018地下水质量规范》GB/T14848-2017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指南》发布意义及编制依据
中央文件有要求
2015年4月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
2017年12月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管理实践有基础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等工作的基础,也是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的考虑因素之一。
最高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两高料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上海纯水设备均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
2015年司法部、原环境维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重要内容。
2013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已相继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推荐方法、虚拟治理利息法等一系列技术规范。指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污染防治有需要
近年来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污染的案件不时增多,连续发生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陇南锑尾矿库泄漏事件以及华北渗坑污染事件等涉及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案件。相对于其他环境污染,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累积时间更长,污染成因更复杂,污染责任的确定更困难,损害数额往往也更为巨大,故尽快出台相关技术规范,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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