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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9/7/16 16:17:23      点击:
上海水处理设备www.szxqhb.com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环境维护地方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规范首次发布于2015年,本次为首次修订。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调整了规范适用范围;

2.按设施规模细分规范级别,分为集中处置设施和户用处理设施;

3.按排水去向明确了执行一级规范的范围;

4.细分了控制指标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5.对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增加了总氮控制指标,加严了总磷控制要求;

6.对易发生黑臭、氨氮超标的水体加严了氨氮控制要求;考虑受温度影响,纯水设备增加了氨氮冬季控制要求;

7.增加了取样频次要求和达标判定要求;

8.更新并补充完善了监测分析方法。

详情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地方环境维护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维护条例》加强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环境维护地方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就规范文本和编制说明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9815日前书面反馈我厅或规范编制单位浙江省环科院(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规范文本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pb.gov.cn通知公告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土壤处贺艳妮;电话:057128869163电子邮箱:1831620@qq.com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506室(310012

省环科院:叶红玉;电话:05718799629113857197071电子邮箱:yehongyu@foxmail.com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9号(310007

附件:1.各有关单位名单

2.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中国环境维护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局

浙江省治水办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市生态环境局

浙江省规范化研究院

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农村环境专业委员会

浙江省村镇建设与发展研究会

浙江省乡村治理规范化技术委员会

机械工业环境维护机械规范化技术委员会水处置设备分技术委员会

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

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

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

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

浙江天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宏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源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排水有限公司

义乌市水处置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正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

桐乡市乡村污水处置有限责任公司

前 言

本规范全文强制。

为保证农村水环境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控制水体污染,纯水设备指导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维护条例》结合浙江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规范首次发布于2015年,本次为首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1.调整了规范适用范围;

2.按设施规模细分规范级别,分为集中处置设施和户用处理设施;

3.按排水去向明确了执行一级规范的范围;

4.细分了控制指标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5.对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增加了总氮控制指标,加严了总磷控制要求;

6.对易发生黑臭、氨氮超标的水体加严了氨氮控制要求;考虑受温度影响,纯水设备增加了氨氮冬季控制要求;

7.增加了取样频次要求和达标判定要求;

8.更新并补充完善了监测分析方法。

本规范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维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监测和监控要求、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本规范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海水水质规范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

GB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CJ34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规范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7.1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

HJ/T347.2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HJ/T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 样品的保管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755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

HJ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1001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运行维护条例》待颁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 ruralsewage

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众服务和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发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ruralsewagtreatment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置的建构筑物及设备,简称处置设施。纯水设备可分为集中处置设施和户用处理设施。

3.3户用处理设施 householdruralsewagtreatmentfacility

指设计处置能力小于5.0m3/d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3.4集中式处理设施 centralruralsewagtreatmentfacility

指设计处置能力大于等于5.0m3/d且小于500m3/d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3.5现有处置设施 existfacility

本规范实施之日前,已建或在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3.6新建处置设施 newfacility

本规范实施之日起,通过项目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4水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

4.1执行时间

4.1.1现有设施自 20□□□□□□日前仍执行现行规范,自 20□□□□□□日起执行表 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新建设施自规范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规范分级

4.2.1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划定的维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湖、库等封闭水域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表 1中一级标准。

4.2.2处置设施出水排入其他环境功能的水体时,执行表 1中二级标准。

4.3其他管理要求

4.3.1处置设施应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处置工艺和技术,确保处置设施进水水质、水量稳定。

4.3.2农家乐等经营性活动生产的废水应经预处理后,且满足处置设施设计进水水量和水质要求或达到

CJ343相关要求,方可排入处理设施;并应符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置设施运行维护条例》中管理要求。

4.3.3设施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应定期清掏并合理处置,处置处置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4.3.4处置设施出水用于农田灌溉、回用、施肥等资源化利用的应执行农田灌溉、回用水水质、施肥等相关规范和要求。

5监测要求

5.1处置设施应在出水端设置采样井,并在进、出水位置设置明显的取样口标志,纯水设备出水口还应设置排污口标志。

5.2污染物的采样、水样的保管等应符合 HJ/T91HJ493HJ494HJ495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

5.3取样频次应符合如下要求:

排水连续且稳定的可采瞬时水样,采集样品数量不少于3个,混合后测定均值;其中pH值为一次值、粪大肠菌群为一次最大值(非混合水样)

排水连续且不稳定的应在排水高峰期采样,采集样品数量不少于3个,混合后测定均值;其中pH值为一次值、粪大肠菌群为一次最大值(非混合水样)

5.4设施日常管理中应对进、出水水质开展监测,并保管原始监测记录;原始记录的保管不得少于 1年。

5.5设计处置能力在200m3/d及以上的处置设施应开展相应的水量、水质在线监测。

5.6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所列的方法规范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规范。

5.7本规范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规范,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规范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实施与监督

6.1本规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集中式处置设施依照监测规范、取样频次获得的均值浓度(其中 pH值为一次值、粪大肠菌群为一次最大值)作为判定处置设施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

6.3户用处理设施依照监测规范、取样频次获得的均值浓度(其中 pH值为一次值、粪大肠菌群为一次最大值)并结合进水、出水水质情况,作为判定处置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效的依据。

6.4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辖区范围内执行规范要求及对应区域,公开发布并在设施标识牌上载明,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5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当地环境维护需要,执行更为严格的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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