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开展水处置等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水处置等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方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关于做好污水处置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22号)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现就水处理、汽车制造业、电池工业、肥料制造工业、锅炉行业、电镀工业、家具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水处理、汽车、电池、磷肥、锅炉、电镀及家具制造业有关企业,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如有更新,以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为准)
二、申领时限
磷肥、汽车、电池、水处理、锅炉行业企业应于9月底前取得排污许可证,上海纯水设备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12月2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中渤海沿岸乡村(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污水处置厂应于8月底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各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严格依照 排污许可管理方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资料,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四、其他要求
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依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演讲、及时公开信息。逾期不料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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